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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选题中等财务会计应用

甲、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应交消费税的半成品,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。甲公司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210万元,支付加工费6万元、增值税0.78万元、消费税24万元。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,甲公司收回该半成品的入账价值为()万元。

A216正确答案
B216.78
C240
D240.78
正确答案
A

解析

核心要点

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,消费税可抵扣不计入成本;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可抵扣不计入成本。入账价值=210+6=216万元。

解题步骤
  1. 01发出材料实际成本210万元计入委托加工物资
  2. 02加工费6万元计入委托加工物资
  3. 03增值税0.78万元可抵扣,不计入成本
  4. 04消费税24万元因收回后继续加工,记入应交税费借方,不计入成本
常见错误
  • 误将消费税计入成本
  • 将可抵扣增值税计入成本
记忆口诀

连续生产→消费税抵扣不入成本;入账价值=材料+加工费。

关联知识点
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处理委托加工物资入账价值的确定